政策解读|固体废物进口政策调整

2021-02-25 11:55 海关12360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公告》的发布,正式明确了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时间;彰显了我国政府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决心。


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是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均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是《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为什么会出台此《公告》?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可以在防止中国成为垃圾倾倒国的同时,提高我国再生资源回收率,升级改造我国制造业标准,降低资源对外依存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禁止洋垃圾进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要坚定不移地从严把握。


我国近五年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时间轴

2015年11月

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2015年第69号公告),自2015年11月13日起执行。


2017年1月

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3号公告),将甘蔗糖蜜、云母废料、多晶硅废碎料等7种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7年1月13日起执行。


2017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此,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14个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各项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削减。


2017年8月

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2017年第39号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4年第80号公告、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2018年4月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将废船、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分别自2018年12月31日起和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2018年6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目标要求。


2018年12月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8号公告),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20年4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其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20年9月

2020年9月1日起,《固废法》正式实施。


2020年10月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公告)。明确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此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公告),此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小贴士

问:《公告》实施前后,特殊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出区过程中有什么不同?

答:特殊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只需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问: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可以在2021年继续使用么?

答:当然不可以。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审批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自行失效。希望相关持证企业,尽快办理结关事宜。


问:2021年1月1日《公告》实施后对于发现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形将如何处理?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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