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客户办理暂时进出口代理业务,安排货物到港以后的清关,海关商检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复出(进)口时报关,核销结关等所有进口清关手续...
暂时进出口所需资料
1、《暂时进/出口申请书》
2、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保证金审批申请资料
4、情况说明
5、暂时进出境协议暂时进出口决定书
6、对申请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属无线电器材或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等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7、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可以以暂时进出口形式进口的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暂时进出口注意事项
1、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流程;
2、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3、 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
4、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备注: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5、属地申报: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